考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 考試人員應遵守考場規則及遵從監考人員之指示。
2. 請依規定之時間報到應考,遲到十五分鐘(含)以上者不得入場應試,並視同自動放棄應考資格。
3. 應試人員應同意認證單位指定之座位,並於應試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監考人員查核。
4. 攜帶國民身份證或附有照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監考人員核對。
5. 考試限用藍、黑色或深色不可擦拭之文具(塗改可用立可液、帶)
6. 考試時間 50 分鐘
7. 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始可交卷離場
8.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試卷(卡),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交時,應經監考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9. 應試人員應試時不得吸煙、吃檳榔、不得左右窺視、不得互相交談、任意拆解或變更考場之硬體設備或其他舞弊情事,如有擾亂秩序或其他不法情事,監考人員得予命令離開試場並取消其應試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再次報考。
10. 應試人員應了解檢定單位於測試期間將監控考場,若發現作弊違規者,該次考試成績將不予計算。若有任何違反考場規則之情形發生,經勸導不聽,檢定單位有權取消其應試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禁止其再次報考。
11. 應試人員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或行動電話之鬧鈴功能須關閉。
12. 認證合格者,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或填報之各項資料與報到時所繳證件不符,或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塗改、冒用、不實等情事者,即取消錄取認合格資格,並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考生不得異議。
13.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本試場規則辦理外,由認證考試單位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