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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外實習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公告
依教育部89 年4 月26 日台(89)技(二)字第89044211 號函附註四:各校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為限(住宿費則另依學生是否住宿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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